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四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拘到案之函文一紙在卷可憑,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