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1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嘉伯營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嘉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嘉伯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並未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等規定,提出嘉伯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提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98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依限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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