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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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A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A男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年1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附表:受刑人A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猥褻│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傷害││││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5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偵│苗栗地檢108年度偵│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79號│字第879號│字第879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0│108年度侵訴字第20│108年度侵訴字第20││││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3日│108年8月13日│108年8月13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0│108年度侵訴字第20│108年度侵訴字第20││││號│號│號││├────┼─────────┼─────────┼─────────┤││判決│108年9月2日│108年9月2日│108年9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11號│││更字第211號(編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1至4定應執行有期│定)│││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5│本欄空白│├────────┼─────────┼─────────┼─────────┤│罪名│妨害公務│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13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79號│字第7847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0│108年度侵上訴字第│││││號│119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3日│108年12月5日││├───┼────┼─────────┼─────────┼─────────┤││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20│108年度侵上訴字第│││││號│119號│││├────┼─────────┼─────────┼─────────┤││判決│108年9月2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11號│字第147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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