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二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