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99號聲請人 古錦堂 相對人 古東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於民國97年間車禍導致癱瘓住院,生活起居事務無法自理,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3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且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指定相對人之長女 古美慧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案。茲因相對人無法自理生活,亟需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爰聲請准予聲請人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4條第2項、第4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即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於98年11月23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相關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修正施行前所設之監護人,亦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因此,監護人若欲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應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於97年間車禍導致癱瘓住院,生活起居事務無法自理,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3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且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指定相對人之長女古美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本院98年度禁字第34號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51號家事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家聲字第151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四、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法自理生活,亟需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且相對人之親屬均同意其將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其弟 古錦華 及子 古裕銘 等情,固據其提出親屬會議紀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相對人之醫療費用單據等件為證,惟經聲請人到庭表示:我是相對人的監護人,沒辦法將相對人的不動產登記在我名下,所以才要以無償方式移轉登記在古錦華及古裕銘兩個人名下共同持份,我們只是提早處理,以後要處理買賣不動產的手續比較方便等語,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處分方式係將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無償贈與第三人即聲請人之弟古錦華及子古裕銘,此對相對人古東琛而言,其將因此處分行為而喪失上揭房地之所有權,惟財產卻未能有相應之增加,形式上顯難認係符合相對人利益之行為。況聲請人之弟及子依此處分行為取得上揭房地所有權後,係欲作何使用、是否出售、出售所得款項是否將全數用於相對人古東琛之生活、療養費用等,仍非無疑義,難以確保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將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即聲請人之弟及子所有,此一處分行為徒使相對人喪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確無從認定與受監護人即相對人之利益相符。從而,本院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古東琛之權益,應認聲請人所聲請之上開處分行為,與前揭「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惠雯附表:
┌──┬──┬──────────┬───┬─────┬──────┐│編號│種類│縣市鄉鎮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1│土地│苗栗縣○○鎮○○○段│629│1348.00│1/24│├──┼──┼──────────┼───┼─────┼──────┤│2│土地│苗栗縣○○鎮○○段│412-1│233.00│1/24│├──┼──┼──────────┼───┼─────┼──────┤│3│土地│苗栗縣○○鎮○○段│416-1│1241.00│1/24│├──┼──┼──────────┼───┼─────┼──────┤│4│土地│苗栗縣○○鎮○○段│577│3681.00│1/48│├──┼──┼──────────┼───┼─────┼──────┤│5│土地│苗栗縣○○鎮○○段│578│3555.00│1/48│├──┼──┼──────────┼───┼─────┼──────┤│6│土地│苗栗縣○○鎮○○段│580│4290.00│1/24│├──┼──┼──────────┼───┼─────┼──────┤│7│土地│苗栗縣○○鎮○○段│580-2│144.00│1/24│├──┼──┼──────────┼───┼─────┼──────┤│8│土地│苗栗縣○○鎮○○段│580-4│920.00│1/24│├──┼──┼──────────┼───┼─────┼──────┤│9│土地│苗栗縣○○鎮○○段│580-6│13700.00│1/24│├──┼──┼──────────┼───┼─────┼──────┤│10│土地│苗栗縣○○鎮○○段│609│2891.00│1/24│├──┼──┼──────────┼───┼─────┼──────┤│11│土地│苗栗縣○○鎮○○段│609-2│3302.00│1/24│├──┼──┼──────────┼───┼─────┼──────┤│12│土地│苗栗縣○○鎮○○段│664│3560.00│1/24│├──┼──┼──────────┼───┼─────┼──────┤│13│土地│苗栗縣○○鎮○○段│665│10388.00│1/24│├──┼──┼──────────┼───┼─────┼──────┤│14│土地│苗栗縣○○鎮○○段│137│9529.00│1/90│├──┼──┼──────────┼───┼─────┼──────┤│15│土地│苗栗縣○○鎮○○○段│820│2480.87│1/3│├──┼──┼──────────┼───┼─────┼──────┤│16│土地│苗栗縣○○鎮○○○段│884│127.85│1/1│├──┼──┼──────────┼───┼─────┼──────┤│17│土地│苗栗縣○○鎮○○○段│969│177.91│1/48│├──┼──┼──────────┼───┼─────┼──────┤│18│土地│苗栗縣○○鎮○○○段│1273│829.00│35/19200│├──┼──┼──────────┼───┼─────┼──────┤│19│土地│苗栗縣○○鎮○○○段│1287│7793.07│3275/864000│├──┼──┼──────────┼───┼─────┼──────┤│20│土地│苗栗縣○○鎮○○○段│1304│685.19│1/90│├──┼──┼──────────┼───┼─────┼──────┤│21│土地│苗栗縣○○鎮○○○段│731│1043.09│7/3840│├──┼──┼──────────┼───┼─────┼──────┤│22│土地│苗栗縣○○鎮○○○段│751│290.29│35/19200│├──┼──┼──────────┼───┼─────┼──────┤│23│土地│苗栗縣○○鎮○○○段│1151│276.47│35/19200│├──┼──┼──────────┼───┼─────┼──────┤│24│土地│苗栗縣○○鎮○○○段│1152│293.30│35/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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