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7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5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瑋倫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MESSANGER」應更正為「MESSENGER」、末4至2行「分別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5,000元共1萬5,000元,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應更正為「分別購買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5,000元之遊戲點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末4至2行「、被告另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1382號、1383號、1384號起訴書」應刪除;證據應補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網路遊戲點數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係供人憑以網路遊戲使用,屬財物以外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陳瑋倫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詐得告訴人 黃家儀 同意而先後3次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為本件詐欺得利犯行,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網路遊戲點數之價值,及被告有詐欺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緝字卷第5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詐得網路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共新臺幣1萬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黃家儀,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藍巧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054號被告陳瑋倫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瑋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0日11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臉書,以臉書「 陳霖 」名義,透過臉書MESSANGER傳送訊息予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某處之黃家儀(原名: 黃湘庭 ),向其佯稱:可以借款給黃家儀,然需黃家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以進行小額付款藉此測試黃家儀貸款能力,嗣會再歸還小額付款之款項等語,致黃家儀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提供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予陳瑋倫使用,陳瑋倫旋即於同日12時9分許、同日12時12分許、同日12時14分許以本案門號之小額付款功能分別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5,000元共1萬5,000元,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致黃家儀之本案門號遭扣款1萬5,000元。嗣陳瑋倫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二、案經黃家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家儀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臉書帳號之申請人查詢資料及IP位置查詢資料、「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儲值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明細、本案門號小額付費扣款明細各1份、被告另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1382號、1383號、1384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瑋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檢察官藍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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