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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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翌瀚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陸顆(驗餘總淨重捌點玖陸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翌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6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係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藍色藥錠6顆,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總淨重9.8652公克,取樣0.8968公克,總餘重8.9684公克)無誤,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7月1日鑑定書附卷可稽。又MDMD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至送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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