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上訴人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9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上訴人原僅繳納裁判費1500元,應補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