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務本上列被告因過失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7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
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務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胡閔靖 於本院審理中和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72號被告陳務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務本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21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南進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入中山路,應注意駕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於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胡閔靖騎乘腳踏自行車,沿南進路對向行駛而至(直行),陳務本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未發現胡閔靖正直行通過路口,因而未讓車即貿然左轉而撞上胡閔靖,致胡閔靖人車倒地而受有臉部挫擦傷、前胸壁挫傷、雙膝挫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胡閔靖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務本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胡閔靖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事故現場及雙方車損照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路口監視器錄影內容製作之筆錄、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按,又本件車禍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後認:「陳務本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未依規定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搶先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胡閔靖騎乘腳踏自行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夜間行駛未開啟燈光(未有燈光設備),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案號:屏澎區0000000案)在卷可憑,益徵被告確有過失,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刑上限,對被告較為不利,是本案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檢察官蔡榮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許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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