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423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所附支票影本觀之,所載發票人係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乙○○○○○○以個人名義簽發,故尚無從證明其對債務人有97萬元之票據債權請求權存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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