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1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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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1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原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益
張壎鴻共同指定辯護人劉博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25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書記官洪瑞榮通譯黃巧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坤益犯下列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⑵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張壎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坤益曾犯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張壎鴻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1年8月23日執行完畢。其等仍未改善,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李坤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一所示 許成煇 之自用小客車車牌、 彭玉麟 所有之鋁梯等,得手後供己使用或變現花用。張壎鴻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二所示 徐國良 之自用小貨車1部,得手後供己使用。嗣經許成煇、彭玉麟、徐國良等報警循線查緝,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洪瑞榮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方式│竊得贓物│被害人│├─┼───┼─────┼──────┼───────┼─────┼───┤│1│李坤益│102年5月24│苗栗縣後龍鎮│攜帶質地堅硬、│車號0000│許成煇││││日10時許│南港里過港海│足供兇器使用之│-EH號自用││││││邊堤防│六角扳手1支(│小客車車牌│││││││已丟棄)為工具│2面,得手│││││││,以該六角扳手│後懸掛在另│││││││卸下車牌螺絲│竊得之紅色││││││││豐田牌自用││││││││小客車上(││││││││該竊盜罪另││││││││行偵審)││├─┼───┼─────┼──────┼───────┼─────┼───┤│2│李坤益│102年5月25│苗栗縣苗栗市│駕駛上開贓車,│鋁梯2個│彭玉麟││││日4時55分│嘉盛里五谷路│徒手竊取鋁梯2││││││許│1號旁空地│個,得手後,交││││││││由不知情之被告││││││││張壎鴻駕駛之贓││││││││車即EQ-3267號││││││││自用小貨車載運││││││││離去變賣│││└─┴───┴─────┴──────┴───────┴─────┴───┘附表二┌─┬───┬─────┬──────┬───────┬─────┬───┐││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方式│竊得贓物│被害人│├─┼───┼─────┼──────┼───────┼─────┼───┤│1│張壎鴻│102年5月25│苗栗縣苗栗市│不明方式│車號00-000│徐國良││││日上午前某│復興路3段13││7號自用小│││││時許│號前││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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