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昭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8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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