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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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永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永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永弘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5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8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