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交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投交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樓基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樓基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樓基僊於民國105年12月4日23時30分許至同年12月5日1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某友人住處內飲用米酒,明知飲用含有酒精類飲料後在酒精尚未代謝完畢前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飲畢後之105年12月5日1時45分許自上開飲酒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欲至南投縣埔里鎮訪友。嗣行經國道六號東向7.3公里處(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轄區),因不勝酒力,停於該處路肩休息,經警執行巡邏勤務發覺有異而前去盤查,發現其酒氣在身,乃於同日3時21分許對 樓基僊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0毫克,超過法規規定之標準,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被告喝酒後駕駛自小客車,嗣為警對其進行呼氣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0毫克,超過法規規定標準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所坦承,復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在卷足資佐證,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要件,係以酒精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即被告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查獲後其呼氣之酒精濃度超過法規標準即堪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至於其主觀犯意,應認行為人飲用酒類後知悉其體內已有酒精成分,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具備主觀犯意,先此敘明。是本件被告明知飲酒後於酒精未完全代謝前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酒後駕車,經警查獲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0毫克,超過上開法規規定之標準。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前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本院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前累犯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紀錄外,另於本件被查獲後之同日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警查獲,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20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苗交簡字第1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上開紀錄表、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在卷可憑,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雖未發生車禍之意外,然駕駛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其危險性甚高,復斟酌被告酒測濃度值為高及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無(以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見警卷所附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