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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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分別就附表編號
1至編號5,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經查,受刑人江明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6至編號7、編號21至編號2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3至編號5、編號8至編號2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年1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2日│101年7月10日│100年5月中旬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字第236號│15382號│2944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2│101年度壢簡字第17│101年度訴緝字第44││││97號│1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2│101年度壢簡字第17│101年度訴緝字第44││││97號│13號│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1年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410號│14939號│15261號(編號3、│││(即101年歸緝字第│(即101年歸緝字第│4、5之罪經法院判│││177號)│178號)│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間某日│100年3月21日上午│101年7月9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毒偵字│││29449號│29449號│第302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44│101年度訴緝字第44│101年度壢簡字第17││││號│號│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44│101年度訴緝字第44│101年度壢簡字第17││││號│號│14號││判決├────┼─────────┼─────────┼─────────┤││判決│101年11年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15261號(編號3、4、5之罪經法院判決│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537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5日│100年4月9日│100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01號│字第201號│字第20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98號│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24號│24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495號│││3202號(羈押折抵刑│(編號8至14及編號19之罪經法院判決定應│││期,執行完畢)│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間│100年5月間│100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01號│字第201號│字第20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98號│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24號│24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495號│││(編號8至14及編號19之罪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3日│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01號│字第201號│字第20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98號│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6月13日,應以予││││││更正)│││├───┼────┼─────────┼─────────┼─────────┤││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24號│24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95號(編號8至14及編號19之罪經法院判決│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5495號(編號15至18││││之罪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6│17│18│├────────┼─────────┼─────────┼─────────┤│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9日│100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01號│字第201號│字第20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1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98號│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24號│24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495號(編號15至18之│││罪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9│20│21│2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5日│101年8月22日│101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少連偵│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字第201號│17554號│第1339號│182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2│102年度審訴字第42│102年度壢簡字第49│101年度壢簡字第20││││98號│4號│2號│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4月26日│102年5月6日│102年8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2年度審訴字第42│102年度壢簡字第49│101年度壢簡字第20││││24號│4號│2號│46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20日│102年6月6日│102年9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495號(編號8至14│6803號│6016號│10403號(支股)│││及編號19之罪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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