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學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既經自白且認罪,故已無串證及逃亡之虞,且被告即將與 周妍庭 完成婚禮,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張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由檢察官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民國10
0年2月14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年8月1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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