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08號聲請人 謝峯林 (即 謝鄔絨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549071300002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026401345003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2180561317004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2326821355005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2478351431006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2634381374007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2761361412008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2841651544009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289798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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