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4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彩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之處分(處分案號: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陳彩珠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陳彩珠於民國100年4月14日23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經花蓮縣花蓮市○○○街○○巷巷口處,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員警開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爰於100年4月15日填製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67條第2項(裁決書漏載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一)異議人被陳姓員警攔檢之際,自始至終均未有「拒絕酒測」之意思表示。異議人甫遭攔檢時頓時心境感到緊張、惶恐,不知如何是好?致要求陳姓員警多給一點時間,俟心情較平靜再接受酒測。(二)事發之時,陳姓員警明顯違反『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1、檢測前:
(1)及(3)之作業內容』辦理,測試前未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受測者,旋即火速催促並進行檢測。從第一次檢測23:05分開始至第三次檢測23:13分結束,期間並未勸導異議人,亦未明確告知異議人有關拒絕檢測之懲罰規定,前後僅8分鐘,即完成3次拒絕酒測之流程。時間內仍發生吹嘴掉落地上又未予更換之情事,堅持以
3次拒絕酒測為由製單舉發。(三)當異議人心情稍為平靜後表示願意接受酒測,詎料,陳姓員警不予理會,且以迅雷不及之速度製發事件通知單、扣車,隨後將人車帶至中華派出所,從喝令異議人酒測至製單舉發,完成扣車等作業,前後時間僅約15分鐘。如此神速,實令人百思不解。當異議人被帶至派出所時,多次表示,願意接受酒測,然陳姓員警仍置之不理,繼續填寫未完成之事件通知單、扣車單,無視異議人權益,爰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警察應請其配合實施測試檢定,並向其說明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程序,倘該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運用技巧溝通、勸導或警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6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點定有明文。末按法院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於100年4月14日23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花蓮縣花蓮市○○○街○○巷巷口處,經舉發員警即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警員 陳沛佳 以拒絕接受酒測為由,掣發花蓮縣警察局花警交字第P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並移置保管異議人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嗣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於100年4月15日以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且禁考3年,異議人對此亦不爭執,並有上開通知單、裁決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二)證人即當日執勤員警陳沛佳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第一次拒測前有告知異議人拒絕酒測的效果,會罰6萬及移置車輛,至於在第一次拒測前,有無告知吊銷駕照的法律效果,我忘記了。但是並未告知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之法律效果等語(見本院100年5月9日訊問筆錄第3頁),是證人陳沛佳於當日並未告知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之法律效果,又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勘驗結果為:錄影畫面所示時間2011年4月14日23時07分所長稱第一次拒絕酒測,23時07分49秒(檔案播放時間2分37秒許)員警陳沛佳告知陳彩珠拒絕酒測3次的話就直接罰款6萬元。23時08分至23時09分許(檔案播放時間3分42秒到49秒),員警陳沛佳告知陳彩珠我剛剛是說拒絕3次的話直接罰款6萬元。23時11分許(檔案播放時間6分19秒許)員警陳沛佳告知陳彩珠現在第二次列印了,你還有一次機會。23時14分許(檔案播放時間8分49秒許)所長對陳彩珠表示這已經第三次了你已經拒絕等情(見100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1至2頁),足認證人陳沛佳於擎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前,僅告知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可處6萬元罰鍰,並未告知異議人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其駕駛執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違反前開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舉發程序非無瑕疵,原處分遽為上開裁罰,難認允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舉發程序有上開瑕疵,原處分機關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容有未洽。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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