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474號債權人 陳明俊 債務人 羅慶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慶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依據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