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鉅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5年7月8日│3,404元│NGA0000000││││ 張火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