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104年11月30日│50,000元│B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