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全面性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禎松 代理人 張乃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全面性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5年10月10日│100,000元│JT0000000││││廖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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