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憲鴻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憲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憲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該判決已於105年1月18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1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9日下午1│104年1月7日│103年8月24日│││時4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2號│字第83號│第433、102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104年度易字第273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5日│104年6月2日│104年12月2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4號│104年度易字第273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25日│104年6月22日│105年1月18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219號│第1701號│第623號(編號3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4│5│6│├────────┼──────────┼──────────┼──────────┤││││││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3、1025號│第433、1025號│第433、102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23號(編號3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備註│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10月間某日│103年10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33、1025號│第433、1025號│第433、102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8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23號(編號3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備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