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筱芸選任辯護人李聖鐸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尚未能依調解筆錄所定時間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家屬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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