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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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李宜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莊明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4518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趙彬

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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