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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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恐嚇等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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