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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