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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