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主文甲○○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仿CLOCK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第0000000000號)壹支、制式口徑九釐米子彈捌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仿CLOCK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第0000000000號)壹支、制式口徑九釐米子彈捌顆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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