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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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訴人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思賢 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另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0,455元(366,76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