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原告 郭值彰 被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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