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告 高士英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 律師
邱敏婷 律師被告 王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萬9,264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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