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13年度竹秩字第37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廖炳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7月7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1300191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炳鴻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叁件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廖炳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6月17日11時21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里○○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手持鐵鎚毀損上開地點門窗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廖炳鴻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廖麗芳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影像截圖及光碟、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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