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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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朱傳進 被上訴人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確認被上訴人105年9月2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作成之「案號一」之決議無效,核其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