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李麗英 被告 蔡鴻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