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袁立佳 被告 張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附表(99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7,813元│自98年11月25日起│1.55%│自9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至99年7月1日止││止,期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99年7月2日起│2.61%│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至清償日止。││列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