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MATAOYOKENO(除野又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恒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