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最近3個月內之抵押物登記謄本(勿以影本代替),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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