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葉正光 相對人 高賢德 相對人 高博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高正勝 於民國85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85年7月13日,並由第三人 高正美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高正勝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
另第三人高正美於86年12月2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並已完成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阿里山鄉│南美││32│旱│21590.00│全部││├──┴───┴────┴──┴───┴───┴─┴─────┴─────┴────┤│相對人高賢德所有權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32;相對人高博美所有權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6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