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上訴人 謝素秋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雅亭 律師被上訴人八達通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閃國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楊蕙怡 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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