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52號附民原告 蔡嘉駿 附民被告 林敬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89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吳彥慧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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