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9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順財
鄧裕蒼上1人選任辯護人趙璧成律師被告 林政逸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被告 黃耀民 選任辯護人趙璧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0號」應更正為「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551號」;當事人欄內應增列「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原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90號」,故僅屬文字誤繕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又當事人欄顯然漏列「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予補正,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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