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 袁拯亞 附民被告 楊崇琳 上列被告楊崇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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