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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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邊軒逵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13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易字第23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傷害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乙○○與甲○○(原名 廖子綾 )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其對甲○○分別有以下行為:
⒈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9日之某時許,在甲○○當時
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7樓之1之租屋處(下稱甲○○新竹住處),徒手毆打甲○○,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左側眼結膜出血、左側眼瞼及眼周圍區域表淺損傷等傷害。
⒉復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2年2月18日12時後之某時許,在
甲○○新竹住處,以掃把柄攻擊廖子綾,致其受有腦震盪、唇擦傷、頭皮鈍傷、臉部鈍傷等傷害。
⒊又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2年3月3日10時許,在甲○○新竹住
處,以蚊帳磁條抽打廖子綾,致其受有頭部挫傷、右肩挫傷、雙下肢多處瘀挫傷等傷害。
⒋再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3月11日13時45分許
至112年4月13日21時12分許,在不詳地點,接續以GMAIL傳送包含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下稱本案電子郵件)予甲○○,而以此加害自由、名譽之事恐嚇甲○○,致使甲○○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㈡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 陳吳坤 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新竹大學眼科診所初診紀錄、
南門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㈣本案電子郵件截圖。
三、論罪: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⒈至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就犯罪事實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於犯罪事實⒋之中,被告陸續傳送本案電子郵件予告訴人,均
係本於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者均為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可謂薄弱。是依照一般社會觀念,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從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於接續犯,而僅以一罪論處。
㈢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⒈至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感情糾紛,反多次出手傷害告訴人,並傳送本案電子郵件遂行恐嚇,所為對於告訴人身心傷害非淺,應予譴責;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雖表示有意和解,但告訴人並無意願,以及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與情節、次數及頻率、對告訴人所造成之侵害種類與程度等情;同時慮及被告自述犯案當時有憂鬱症、興奮劑依賴、精神病症、睡眠障礙症等症狀(見本院易字卷第87頁),並稱112年2月18日之犯行(即犯罪事實⒉)乃出於告訴人有自殺舉動,且係其主動報案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3頁),惟對照警方所提出之職務報告、家庭暴力通報表等,尚未見及此情(均見於本院竹簡卷最末);末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月薪約新臺幣2萬7,000元、離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於犯罪事實⒉、⒊之中用以傷害告訴人之掃把、蚊帳磁條固然為本案犯罪工具;然其等乃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物,尚欠刑法上重要性,且未據扣案,如諭知沒收,徒增執行之困擾。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均裁量不予沒收,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本案電子郵件所含之內容文字部分「想到我就去社會局檢舉你吃大量管制藥品後,還冒風險帶小孩出去」「我記得你租屋處有藏吸食器跟毒品誒,不會是我的,合約上面寫的是你的名字」「你看!照片影片還在耶,價值也有60萬?」「你完蛋了嘛」「你真的完蛋了!再不出面還有更精彩的」「那我就不客氣了!」「那這些我就不客氣了,你父母還有你姐醫院,你女兒學校我就都發了」「另外你看看我找到甚麼影片?給你一些提示,裡面有妳正在吸毒的面,跟一些……衣不蔽體的影像……」圖片影音部分⒈甲○○躺在床上衣衫不整之影片及截圖⒉標題為「吸毒證據」之網頁留言截圖與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