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0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及其數量欄所列附表序號一之金額,顯非正確,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