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淑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正裕
劉郁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