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楊龍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年10月6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鴻海釣具 洪正清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07年8月31日│35,000元│ET00四五四三││││││││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