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奕霖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502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霖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段○○○號,暨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霖已坦承全部犯行,希望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及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且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奕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1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8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全案卷證結果,認被告坦承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仍重大;且被告曾有拆卸丟棄所持有手槍之槍管等湮滅本案證據之行為,堪信其自始即有逃避為其本案犯行坦然接受審判之意,僅係迫於遭警查獲客觀事證之情勢,始坦承上開犯行,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惟依目前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本案與被告關係緊密之證人部分已經訊問完畢,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已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並得確保嗣後刑事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暫無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並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家庭狀況等節後,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被告之住處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暨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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