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琮憲
(原名戴君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琮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勇輝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