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276號聲請人 黃傳蓮 上列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並經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暫時處分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2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5、106、107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元、1894元、0元,名下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從而,應認聲請人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人,且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認其所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育全